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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扩大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有何含义?
9月7日,针对今年6月央行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央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答记者问。
相比此前的人民币购售业务政策,此次《通知》主要有两方面新政策变化,但核心都是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购售范围:
一是从经常项目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扩展至全部经常项目;
二是在直接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至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在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对象应为企业或机构客户,暂不包括个人客户。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通知》,对购售业务进行完善和优化,既是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的改革举措,也是积极回应市场主体便利化诉求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具体举措。
何为人民币购售业务?
所谓人民币购售业务,是指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或海外清算行购买人民币或售出人民币,以满足海外客户的人民币购买及卖出需求。首批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是于2016年5月式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可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一从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举例子,境外企业有人民币使用需求时,通常会找当地银行进行购汇,当地银行手中的人民币少了之后,需要找其他渠道补充人民币储备,这也就是所谓的人民币头寸的平盘。在没有推出人民币购售业务之前,境外的银行通常是在离岸市场进行平盘,但这个政策推出之后,相当于另辟了一个可以进行平盘的新渠道。
“对境外银行来说,渠道丰富了之后,平盘不仅更为便利,也会节约平盘成本,银行可以对比在岸和离岸的价格后进行选择;对境外的企业来说,既然境外银行平盘的成本下降,他们购售人民币的成本也会降低。”上述大行人士说。
与此同时,另一北京外汇交易人士对记者表示,该机制的推出,着眼于丰富境内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拓宽境内外市场主体的交易渠道,也有助于促进形成境内外一致的人民币汇率,在岸和离岸两个人民币市场将更为趋同。
当前,能够直接参与人民币购售业务的银行主要是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其中,对于境外参加行,参与的渠道有两种,但只能二选一:
一是境外参加行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
二是也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
央行上述负责人称,现阶段,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合格境外主体主要考虑人民币购售业务规模较大、有国际影响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参加行。
此外,除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以外的其他主体暂时通过境外参加行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通过境内银行柜台办理兑换的境外主体,可沿用原入市渠道,也可根据《通知》选择新的入市渠道。
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扩大
人民币购售业务推出后,这也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最新的范围是,全部的经常项目、直接投资以及跨境证券投资项下的产生的人民币平盘,都可进行人民币购售业务。
上述提及的跨境证券投资,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央行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未来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人民币购售的范围也将相应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债券通和沪深港通项下,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或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指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参加行和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不过,在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对象应为企业或机构客户,暂不包括个人客户。
此外,考虑到一些境外企业集团自身内部的人民币使用需求较大,现在境外企业集团也可以采取集中办理模式。所谓的集中办理模式,就是境外企业集团可指定集团内特定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企业集团,须与境外参加行签署书面协议,并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但企业集团采用这一模式的,集团内除集中办理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再通过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这些举措保障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开展
与其他跨境资金流动政策相似,央行也要求人民币购售业务需要按照实需原则办理。根据《通知》要求,与实需原则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承诺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原则展业,确认所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符合实需原则。境外参加行应保留相关业务背景材料备查。
2、境外参加行与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户的衍生品交易敞口应与作为交易基础的人民币收支预期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并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3、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后,需在同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完成购售相关的支付;二是配合监管要求,向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购售业务背景材料;三是境外参加行应关注异常交易,监测客户大额购售业务的资金流向,及时通过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有关情况。
实需原则是为了保障人民币购售业务能够平稳有序开展,除此之外,为保证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有序开展,《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应注重购售双向平衡发展,避免资金大进大出。
此外,上海总部、外汇交易中心应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对境内代理行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依据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的承诺要求其配合对人民币购售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央行还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人民币购售业务发展需要,必要时可采取宏观审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平盘手续费率等,以保持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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