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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违规:信披不及时 将他人资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

2018-09-03 21:51:00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中国基金报

  私募违规的花样越来越多,而最终还是没有被监管机构放过。

  8月27日至28日,厦门证监局2天连发9则公告,直指9家私募多项违规行为;紧随着8月30日,福建证监局披露,福建一私募由于违规操作,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基金君总结了一下,这些主要问题是:投资者与产品或不适配、未托管或引发财产安全问题、委托个人为其提供建议、未定期防范利益冲突行为、将他人资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

  2天连发9则公告,直指私募违规行为

  8月27日至28日,厦门证监局2天连发9则公告,针对辖区内部分私募机构的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涉及公司主要包括:

  休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休谟投资”)、

  厦门中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略投资”)、

  厦门金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智汇投资”)、

  厦门一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一鸿资本”)、

  厦门中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和元投资”)、

  厦门甲单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甲单元投资”)、

  厦门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红土投资”)、

  中龙杭川(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龙杭川”)、

  厦门铭源红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铭源红桥投资”)。

  根据决定内容,上述机构主要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投资者与产品或不适配

  一鸿资本、中和元投资、甲单元投资、铭源红桥投资和休谟投资等五家机构因为未明确个别投资者风险评估级别;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个别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基金风险评级不匹配,且未做相关风险特别提示与确认措施等类似行为被责令改正。

  而根据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与此同时,一鸿资本、红土投资、中龙杭川3家机构存在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文件、基金投资决策等资料等违规行为。

  而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包括甲单元投资、红土投资、休谟投资在内的3家机构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

  金智汇投资未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所投项目存在股权纠纷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3. 未定期防范利益冲突行

  甲单元投资、休谟投资则还存在未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的行为。

  据《办法》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4.未托管或引发财产安全问题

  红土投资还存在基金未托管,且未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行为;

  据《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5. 将他人资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

  中龙杭川则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8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6.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

  中略投资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

  此外,在福建证监局8月30号的披露中,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因委托非公司员工文某某等个人提供投资建议并由其个人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以及未保留证券投资交易指令等相关资料而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不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规定。

  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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